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按照《山东省“高教强省”行动计划》(鲁学位〔2006〕9号印发)和《关于申报高教强省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鲁教研〔2006〕3号)精神,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省审核并批准,386个项目为山东省“十一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其中省级重点学科265个、重点实验室100个、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21个;批准108个项目为山东省“十一五”省级强化建设重点项目,其中省级强化建设重点学科65个、重点实验室32个、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11个;批准筹建省级重点学科6个、重点实验室3个。现予公布。
实施以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山东省“高教强省”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加强重点项目建设,是深入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建设高教强省和创新型省份的重要举措。通过实施“行动计划”,充分调动各单位实施重点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建设一批单位级重点项目,创新并形成自身的优势和特色;建设一批省级重点项目,使之成为全省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示范平台;强化建设若干个重点建设项目,使之尽快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逐步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制度创新相适应的布局合理、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实验室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体系,全面提升高等学校的综合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
“十一五”期间,省按照建设规划,由省教育厅和单位签订项目建设任务书。省对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省强化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并实行“奖优汰劣、滚动发展”的运行机制,加强项目的检查与监督。对项目建设效果好的加大支持力度,效果差的要限期整改,直至终止项目建设;2007年,省将组织专家对批准筹建的省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考察,根据考察和评审情况,另行公布省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省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省强化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十一五”末,省将根据项目建设任务书进行全面评估验收。
各单位是实施“行动计划”的主体,要将实施“行动计划”列入本单位整体建设和发展的重要议程,对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省强化重点建设项目要组织专家进一步科学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设规划和目标,落实组织、政策、建设经费等保障措施,积极创新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制,为实施“行动计划”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充分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与管理人员参与“行动计划”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和打造自身的优势和特色,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切实把“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好,使之成为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基地,成为知识创新、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与引领社会发展的中心,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