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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经济学院省级重点项目校拨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7 发布日期:2012-03-30

山东经济学院省级重点项目校拨经费管理办法

鲁经院政研字[2007]9号

我校“十一五”发展规划的主要目标是争取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08年至2010年,我校进入博士申报工作的关键时期。为了保证该目标的实现,在3年中,将针对目前我校八个省级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各项目点”)所对应的学科实行校拨建设经费的特殊规定,并进行定性定量考核。为使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拨经费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校拨经费适用于目前我校八个省级重点项目所对应的学科,即会计学、企业管理、金融学、政治经济学、数量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和计算机应用技术。

第二条 校拨经费支持方向

校拨经费支持的方向是:高层次课题、高层次学术论文、高层次著作和教材、标志性成果、人才培养质量以及对外交流等。

1.申报成功的课题:与学科研究方向相符合的国家级课题每项按照1:1比例拨款(最高限额10万元),省级课题每项按照1:0.5比例拨款(最高限额1万元)。同一研究项目申报成功不同级别课题,按最高级别单次拨款。

2.发表的高层次学术论文:与学科研究方向相符合的学术论文,在特类和A1类期刊上发表,每篇拨款1万元;在A2类期刊上发表,每篇拨款0.5万元。同一论文多次转载,按最高级别单次拨款。

3.出版的著作和教材:出版的有影响的与学科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专著与列入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教材,每部拨款0.5万元。

4.获得的标志性成果:获得与学科研究方向相关的国家级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每项拨款4万元,省级一等奖每项拨款3万元,省级二等奖每项拨款2万元,省级三等奖每项拨款1万元。同一科研和教学成果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单次拨款。

5.人才培养质量:本学科点培养的研究生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论文奖,每项拨款1万元。同一论文多次获奖或与导师所获奖项重复,按最高级别单次拨款。

6.对外交流:举办或参加与学科建设直接相关的全国性有影响的学术会议,每年拨款4万元。

纳入校拨经费支持范围的课题、论文、著作、教材和奖励,应是与各项目点学科研究方向相关的、由项目点所在部门负责人认可的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第一完成者、以山东经济学院署名的成果。

各项目点可用自筹配套经费进行硬件设施的购置,并尽可能符合山东省教育厅对于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硬件投入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校拨经费拨付方式

2007年各项目点建设校拨经费全部拨付。2008年至2010年,校拨经费直接与建设成效挂钩。每年底,由学校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同外聘专家,对各项目点报送基础材料进行审核,按照项目点建设成效,一对一核定年度应拨付款项总额,于次年初进行集中划拨。

第四条 校拨经费拨付对象与使用

校拨经费拨付对象为各项目点,不针对个人。项目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对拨付的经费进行统一支配和管理,使用正式发票或具有发票效能的单据,在经手人、项目点所在单位负责人、研究生部(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持《重点项目建设经费使用控制本》履行财务报销手续。重大开支须报送分管校领导审签。

第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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