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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经济学院重点项目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7 发布日期:2012-03-30

山东经济学院重点项目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鲁经院政研字[2007]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重点项目建设经费的管理,保证重点项目建设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现经费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山东省高校“三重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经济学院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及我校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项目建设经费是学校专门用于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研究基地和校级重点项目申报、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建设经费。

第三条 重点项目建设经费来源为政府拨款、学校投入、重点项目所在学院(部、所)(以下简称“项目点”)自筹三个部分。其中,自筹经费应不低于项目总经费的50%。

第四条 重点项目建设经费使用贯彻“统筹兼顾、固强淘劣、余额结转、交叉使用”的原则。根据重点项目隶属的不同级次,实行不同额度的经费支持,做到点面结合;根据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实行项目与结果相结合的跟踪式经费支持,保证资金使用效果;实施动态管理,开展相互竞争,实行滚动发展,通过淘汰与增补,做到奖优罚劣;按照自然年度,年初核拨经费,年末办理决算和提交下一年度预算。

第五条 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五年为一循环周期,每年进行年度检查,三年进行中期评估,五年进行结项验收。

第六条 重点项目建设经费按资金来源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七条 重点项目建设经费管理实行校级、院(部、所)级和重点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研究生部(重点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对重点项目建设经费实行全面管理。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八条 重点项目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改善重点项目发展条件,创新运作机制,提升科研水平,增强梯队实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扩大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各项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设备购置费和维修费:与重点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行、保养、维护、更新及软件等支出。

(2)图书资料费:重点项目建设所发生的书刊、资料、数据库、计算机耗材、复印、打印、印刷、网络建设和情报信息等支出。

(3)人才建设费:为引进国内外领军人物、创新团队和其他优秀人才而发生的支出,高层次人才和学术骨干的培养、短期进修和访问等支出。

(4)学术交流费:主办全国性学术会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学科建设会议),参加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和全国性学术会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或做学术报告而发生的费用,吸引来校从事合作研究的知名专家而发生的费用。

(5)科研业务费:发表A类期刊科研论文、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科研奖励、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课题、获得专利而给予的科研补助支出。

(6)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费:用于研究生和本科生教育与教学改革、省级精品课程建设、学生创新计划、优秀论文评选、标志性教材建设等方面的支出,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教学奖励的补助支出。

(7)申报费:本重点项目为申报上一级重点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包括检查评估费、调研费、资料整理费、论证费、咨询指导费、补助费和沟通协调费等。

(8)其他相关费用。

重点项目建设经费不得用于与重点项目建设无关的项目开支,如日常办公费,非学术性出国考察费,非学科建设性个人补贴、劳务费、招待费,捐赠赞助和罚款等。

各项支出所占的比例,省级重点学科需要符合《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即用于硬件建设部分(如购置仪器设备、先进软件、图书资料等),理工类学科不低于70%,人文社科类学科不低于50%;用于人才队伍建设的经费每年安排5至20万元。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用于硬件建设部分,理工类学科不低于50%,人文社科类学科不低于40%。

第三章 经费划拨

第九条 每年11月末,由重点项目负责人主持、各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参加,编制本年度“重点项目建设经费使用情况汇总表”和“建设成果评估汇总表”,同时编制下一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年度计划任务书”,根据重点项目建设现状、建设规划、建设类别、建设内容及建设周期,提出年度建设经费预算。上述文件经过本学院(部、所)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论证后,报送重点办。

第十条 重点办组织专家,检查本年度重点项目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评估重点项目建设成效,论证“重点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通过论证的“重点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经学校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议、主管校领导签批后下达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按照批准下达的“重点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的经费预算和评估的重点项目建设成效,建设循环期的第一年按计划下达经费,以后年度按重点项目建设的上一期执行结果、本期建设进度和实际结果下达经费。

第十二条 经过批准的“重点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重点办、计划财务处和项目点分别存留备案。“重点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临时变更年度开支计划的,须报学校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议,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多渠道自筹重点项目建设经费。在同等情况下,自筹经费较多的项目予以优先立项和拨款。所筹集到的经费应全部划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相关账户。项目点应提供自筹经费汇总清单和相关证明,经重点办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启用重点项目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至中期评估时,重点项目累计投入自筹配套部分不得低于自筹配套经费总额的50%。未完成自筹配套经费的重点项目,自中期评估下一年起削减50%的校拨经费。连续两年未补足自筹配套经费的重点项目,停止校拨经费。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建设经费使用由重点项目负责人统一支配和管理,按计划财务处发放的《重点项目建设经费使用控制本》实施总额控制。

第十六条 所有报销的票据必须是正式发票或具有发票效能的单据,在经手人、验收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点负责人、重点办负责人签字后,才能履行报销手续。涉及其他部门审批权限的开支事项,还应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单项开支超过一万元的,须报送主管校领导审签。

第十七条 凡使用重点项目建设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须事先报请资产管理处批准,并办理入库手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范畴。

第十八条 以重点项目建设经费支持所获得的研究成果(含成果奖励、专利、专著、译著、论文等)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属于学校。

第十九条 项目点对重点项目建设经费使用应设置经费支出项目明细表,详细登记每一笔开支,每年汇总一次,并在本学院(部、所)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和全体项目组成员会议上公布。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和项目组成员有权查阅经费支出明细表和汇总表,对不合理开支,可向学校投诉。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我校的有关财务规定。项目点应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学校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重点办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建设经费使用不当造成下列问题,除追究当事者责任外,视情节轻重,采取要求整改、减少拨款、延缓拨款、停止拨款、取消立项建设等办法进行处理:(1)截留、挪用、挤占建设经费;(2)建设迟缓,建设成效不明显,造成严重浪费;(3)随意分配建设经费,导致项目组内部成员矛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校职责分工,涉及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经费管理,由科研处代重点办履行本办法中规定的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重点建设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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