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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价格变动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研究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7 发布日期:2012-03-05

市场经济体制下,加强市场价格调控,构建科学的价格结构体系并保持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是实现经济发展战略目标、促进社会化大生产和保持社会总供求均衡的需要,也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保持社会安定、创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价格作为市场和市场经济的核心,在宏观调控中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省委领导同志曾做出重要批示:“物价在宏观调控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好好把握运用”。各级物价部门如何发挥价格在宏观调控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正视价格体制和工作中与宏观调控不适应的问题,探讨解决的政策措施,是在新形势下履行好价格职能、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牢牢把握价格职能,充分认识价格在宏观调控中的不可替代作用

市场经济体制及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条件下,价格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其自身又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科学的价格管理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个必要前提。

(一)价格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和灵魂,决定了它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

市场经济有三大规律,即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价格以价值为基础并与市场供求相互调节,以及价格作为竞争的主要手段,都决定了价格在市场经济中的核心地位。三大规律中价值规律是最基本规律,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价值规律对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调节作用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而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价格是价值规律作用的主要表现形式,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是通过价格机制来实现的。人们只能通过市场价格的变动来认识和遵循价值规律。一是通过价值规律,价格成为市场供求关系的“调节器”:供大于求,价格下跌;供小于求,价格上涨;供求平衡,价格稳定。二是通过价值规律,价格成为调节社会资源配置的“牵引绳”:社会资源总是伴随着价格的高低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各部门之间流动,引导着经济结构的调整,调节着商品的生产和流通,调节着社会资源在各部门之间的分配关系,促使生产和消费最终趋于平衡。三是通过价值规律,价格成为促使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的“动力源”: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节能降耗,降低成本,能够提高市场竞争力。四是通过价值规律,价格成为社会物质利益分配的“显示器”:价格上涨,经营者获利受益,消费者利益受损;反之,经营者利益受损,消费者获益。价格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利益分配的重要形式。价值与价格的这种客观联系,以及价格与供求、价格与竞争、价格与社会利益分配、价格与社会资源配置等这种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关系,决定了价格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素,是商品交换的核心范畴,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是利益调整的重要杠杆,也决定了价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据的主导和核心地位。价格杠杆是影响力最强、影响面最广的经济杠杆,其他经济杠杆的运用都要受其支配和制约。可以说,市场经济及市场价格机制下,价格形成、运行的内在机理,价格的基本功能,决定了价格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价格作为主要的调控对象和手段,决定了它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

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市场的自发调节有其自身滞后性、盲目性、趋利性、波动性的特征,这就需要加强宏观调控。价格既是调控对象,更是调控手段;既有其自身的调节功能,更是调控整个经济运行的杠杆。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在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能否发挥这一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建立、健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调控机制。因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履行好四个职能:一是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这是价格宏观调控的基本任务。因为价格总水平的大起大落,暴涨暴跌,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是极其有害的。控制和防范价格总水平的剧烈或异常波动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二是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这是实施宏观调控的基础。市场竞争主体的价格行为科学、合理、公平与否,都将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市场价格机制的合理形成,影响和制约着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成效的大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者及其自身的价格行为,约束和干预市场主体自发调节产生的负面效应,禁止和制裁市场主体违反竞争规则的行为,促使各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合理、合法、公平地进行价格决策,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三是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这是价格调控的本质要求。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达到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是以价格职能的正常发挥为前提的,而价格职能的正常发挥又是以价格能够及时、正确地反映劳动消耗、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为条件的。如果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价格信号失真,市场机制失灵,调控目标失控,则很难发挥价格配置资源的应有作用;同样如果价格结构失衡,也会扭曲资源配置,造成生产的大起大落。四是坚持依法治价原则,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只有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制裁种种价格违法行为,才能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创造和谐的社会经营环境和消费环境。

(三)价格作为利益调节杠杆和社会最敏感的神经之一,决定了它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

价格问题事关社会、经济、政治发展和稳定大局。价格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其作用集中体现在:一是价格运行情况如何,将在资源配置、环境优化、总量平衡等各个方面,直接影响到宏观经济的运行和发展;二是在市场竞争、政策性扶持与限制等诸多方面,价格手段运用情况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微观经济的发展;三是在利益关系的调节、劳动力资源的流动等各个方面,将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分配和收入水平的高低;四是在价格总水平宏观调控方面,能否保持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将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稳定与和谐,甚至关系到政权的稳定和执政党的生死存亡。所以,价格工作被世界各国政府所重视,被列为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的一大重要职能。就宏观经济社会调控而言,我国及当今大多数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将宏观调控确定为“充分就业、价格稳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四大目标。根据我国国情,党中央提出的宏观调控任务,主要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四项调控目标之间既相互联系、互相促进,又彼此制约,甚至此消彼长,这就需要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其平衡的关节点就是价格总水平能否保持稳定。不难看出,价格是反映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与否最敏感的一根神经,价格工作关系发展、关系民生、关系稳定,它之所以引起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势在必然。

(四)价格法律体系对于价格行政执法主体独立性、完整性的界定,体现了价格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

价格的管理和调控、价格行政执法以及各种价格调控手段的行使,都具有法律的规定性、权威性,相应要求价格决策和执法体系的相对独立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建立,我国已基本形成并建立起以《价格法》为核心的一整套较为完善的价格法规体系和调控体系,主要包括价格经济手段、价格法律手段、价格行政手段等。宏观经济调控中各种价格调节手段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辩证统一体。其经济手段是从价格形式的内部入手,处于基础地位;行政手段是经济手段的延伸和补充,是从价格形式的外部入手,与经济手段相照应,产生内因和外因同方向的运动效果;法律手段则是价格调控的高级形态,它指导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动方向。而要正确行使和运用这些价格管理、调控手段,提高价格管理、调控效率,必须有专门、独立的价格行政机构或管理、运作、执法系统。价格改革进程中,我国已组建起一支颇有战斗力的物价管理队伍,享有法律赋予的价格管理职能,成为顺利推进价格改革的主要依靠力量。价格行政管理、执法机构的设置是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价格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价格调控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价格法》将价格管理权、价格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统一于县级及其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使,从立法角度肯定了价格在宏观调控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创新价格行政理念和机制,发挥好价格在宏观调控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要发挥好价格和市场价格机制在宏观调控中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需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不断创新价格监管与调控的理念和机制。据对山东省部分市、县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调查,近两年来山东省物价工作的实践充分说明,要发挥好价格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凝聚以下共识:

(一)价格工作必须具有统筹性、系统性、前瞻性,要有明确的工作方向、原则和目标任务

价格作为经济社会运行的综合反映和影响经济社会运行方方面面的重要杠杆,必须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作统筹、长期的规划,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全面性、长期性,防止片面性,防止对价格问题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为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提高价格调控、监管、服务水平,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山东省政府立足全局、统筹谋划,结合《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了《山东省“十一五”价格工作规划》(以下简称《价格规划》),《价格规划》强调在加强价格调控手段建设、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制定涉民切身利益的价费政策、改善农村价格管理、加强价格监管、提高价格服务水平等项重点工作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市场导向原则、以人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协调性原则和创新性原则,达到价格调控手段有力、市场价格行为规范、政府调定价格科学、价格服务有效的目的,真正使价格工作更加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省政府制定《价格规划》还是第一次,在全国也引起了较大反响,为发挥好价格的调控和杠杆作用,提供了重要指导。

(二)必须创新价格管理与调控的理念和机制,增强价格管理和调控的水平和能力

强化价格管理,提高价格调控能力,关键在于创新价格管理理念,建立规范性、长效性、制度性的价格决策、运行、工作机制,为价格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机制性的重要保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山东省提出价格工作要着力于机制创新,努力建立健全“五个机制”,逐步形成管理、调控、监督、服务为一体的物价工作体系。一是建立价格调整、利益调节、合理补偿三位一体的价格改革良性循环机制。在大力推进资源性、基础性、垄断性产品价格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生产成本、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环境污染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的同时,根据山东实际,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利益调节机制、价格补偿和价格联动机制,形成价格调整、利益调节和合理补偿相协调的良性循环。二是建立成本监审、价格决策、监督检查三位一体的政府定价机制。建立健全融价格调研、成本审核、价格听证、价格决策、跟踪监测、效果评估、监督检查等一体化的政府定价决策机制,实现政府定价方式从静态向动态转变,从封闭管理向开放管理转变,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三是建立反应灵敏、手段完备、调控有力的三位一体的价格调控机制。调控市场价格运行,约束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健全和完善价格监测、预警、分析报告制度,形成反应快速、判断准确、上报及时的市场价格预警体系。切实推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建设,增强政府及其物价部门调控价格的经济手段和能力。四是建立规范、服务、查处三位一体的价格监管机制。在改革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建立规范、服务、查处三位一体的价格监管机制,进一步增强价格监管能力,提高监管的效果,实现价格监管前移,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实现监管。妥善处理好国家、企业、群众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五是建立矛盾疏导、政策指导、信息引导三位一体的价格服务机制。做好价格信息、成本调查、价格认证评估等常规性服务工作,放大价格服务的内涵,充分发挥价格工作的综合功能,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及时研究解决影响经济安全、社会安定、企业发展、群众生活的价格矛盾,通过实施积极稳妥的价格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要认真开展好“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巩固和发展价格与收费公示成果,为政府、企业、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民的价格服务。“五个机制”是“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价格管理职能的具体化,是新形势下价格管理机制的创新之举,更是提升价格调控能力的制度性保障。

(三)必须理清价格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思路,牢牢牵住物价工作的“牛鼻子”

物价工作千头万绪,最重要的是明晰思路,明晰重点,增强主动性、服务性。按照山东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根据价格管理、调控的目标任务,2007年初,山东省物价系统明确提出了“一抓五促”的价格工作思路。“一抓”,就是抓稳定。价格调控措施、价格监测监管、价格政策的出台、市场价格的维护等等,都要紧紧围绕“价格稳定”这一总体要求。尤其是在市场价格出现显著上涨时,遏制价格上涨趋势,保证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保持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是物价工作的“首要任务”。 “五促”,就是一促资源节约,即在水、电、油、气等垄断领域,制定和实施有差别的价格政策,节省资源,利用可再生能源,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二促环境保护,即实行脱硫电价政策,完善脱硫电价监管机制,鼓励发电企业进行脱硫改造;运用超标准排放加价政策,促使企业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三促新农村建设,即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好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优惠价格政策以及有关“三农”的价费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四促结构调整,即按照“扶限”并举原则,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结构调整的价格政策,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五促社会和谐,即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解决民生价格问题作为价格工作的重点,为各项改革的顺利推进创造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必须紧扣大政方针和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积极主动地发挥价格的职能作用

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项基本国策。山东乃能源消费大省,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济总量迅速扩大,GDP增长与资源约束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自觉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能减排,顺应了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和科学发展的要求。为改变靠大量消耗能源资源、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建立能够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污染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的调节功能,2007年初颁发了《山东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超标准耗能加价制度的实施范围、加价的标准、计算办法,对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范。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加强价格调控,并利用价格杠杆调控经济运行,是发挥好价格在宏观调控中的不可替代作用的基本要求。

(五)必须增强价格工作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识,为深化改革创造宽松的良性互动的社会环境

市场价格机制下,价格波动是常态现象,在我国农产品和资源环境价格长期偏低形势下,价格上涨难以避免。深化基础产业特别是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必将推动价格上涨,增加群众消费支出。保障改革在稳定的环境下进行,保障改革不影响稳定的大局,就必须增强价格调控宏观经济社会运行的意识和能力。为保障人民群众分享改革成果,山东省根据群众承受能力的差异和推进改革的需要,把确保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不因改革和物价上涨而降低为关节点,确定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主要内容是:研究建立从资源性、垄断性行业政策性提价和政策性加价所形成的超额利润中提取价格调节基金,形成价格调整、利益调节、合理补偿三位一体的价格改革良性循环机制;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准确反映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低收入群众进行价格上涨动态补贴。这是运用价格杠杆从宏观上调控经济、社会运行的重大举措。此举让城镇低收入居民吃了“定心丸”,被群众称为“安民政策”,“亮点工程”。

三、当前价格体制和机制运行中存在着诸多不适应因素,对发挥好价格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形成了“梗阻”

(一)市场价格竞争行为不规范,影响市场经济及市场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行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竞争主体呈多元性。价格与质量,是经营者进行市场竞争的两大武器。由于受市场经济体制自身固有的缺陷影响,特别是随着市场竞争程度的加剧,市场价格竞争更趋激烈,价格竞争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尤为突出。一是价格竞争形式混乱。虽有明码标价制度,但许多经营者标价并不真实。在降价竞争中,虚假标价名目繁多,价格形式五花八门,让消费者难辩真假。二是价格竞争行为不正当。存在价格欺诈、价格暴利、价格歧视、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特别是当市场价格上涨时,有的企业和经营者相互串通,合谋涨价;有的制造涨价谣言,借机哄抬价格;甚至有的行业协会违规组织企业“联合涨价”,为市场价格的上涨推波助澜。三是“三乱”现象屡禁不止。虽经治理整顿有所收敛,但一些地方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仍然较为突出,部门权力出现利益化的倾向。四是垄断行业涨价的冲动较为强烈。尽管垄断行业的产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也需经价格听证会决策,但由于受地方利益、企业逐利冲动等因素的影响,加之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成本监测不健全,往往导致“逢听必涨”现象。市场价格行为不规范,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传递虚假的价格信号,破坏市场价格机制的合理形成;败坏商家的信誉、形象,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利于和谐社会环境的形成;侵害广大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导致消费纠纷案件增多;违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是政府及其物价部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市场价格公平竞争秩序的长期性任务。

(二)经济结构调整的价格政策不匹配,阻碍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令世界瞩目。据统计,2006年我国CDP总量达到27000亿美元,占世界CDP总量的5.5%左右。但我们为此所消耗的能源,却占世界能源消耗更高的比例,其中标准煤约占15%,钢材约占30%,水泥约占54%。这说明尽管我们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上取得明显成效,但仍然没有摆脱粗放型的发展方式,一些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难循环、低效率的项目还没有完全得到有效控制;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协调不得力等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特别是资源环境的成本还没有得到真正体现,资源环境价格偏低,既没有完全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也没有充分反映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没有得到真正落实。也就是说,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污染成本的价格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尽快建立适应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工作的资源环境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实施“扶限”并举的价格政策,完善有关各项配套措施的任务还很艰巨,价格改革还有待于深化。同时,由于利益分配机制的缺陷,在解决资源环境价格偏低过程中,形成了资源环境垄断性特殊利益集团。价格政策、各方面经济社会发展政策配套进行,在今后的改革与发展中将更加重要。

(三)政府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控的经济手段薄弱,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调控能力有待于进一步增强

价格调节基金是价格改革进程中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的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被《价格法》予以确立。由于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设立,而国家迟迟没有出台规范性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缺乏统一的政策规定,致使各地对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不统一,开展这项工作的力度不均衡,发展不平衡。目前,全国40%的省、50%的地级市、60%的县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山东省青岛、烟台、威海等市已将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改革补贴、稳定价格和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等。事实证明,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对于政府抑制通货膨胀,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防止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是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价格的必备措施。但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建设尚不完善,特别是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目前尚“缺位”,导致市场价格调控的经济手段不牢固,只能利用财政资金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决策过程会导致反应能力和反应速度迟缓,制约着发挥价格调控手段的应有效能。

(四)农村市场价格监管与调控存在机制缺陷,制约利用价格杠杆促进“三农”发展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山东是农业大省,农村市场价格稳定与否,农产品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价格总水平的稳定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前些年,农产品价格一直在低价位徘徊,农资价格上涨,生产成本增加,价格总水平上涨,而粮价却上不去,存在农民“两头受挤”、“增产不增收”的现象,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农村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农民务工、农村土地使用、水利设施维护、农产品检验检疫认证等涉及农民利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还存在“一多二乱”的问题,增加了农民负担;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市场价格混乱,价格升多降少,增加了种植投入成本,甚至抵消了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带来的好处;特别是有些偏僻农村距城市较远,农民对市场价格、供求信息了解不及时、不全面,导致产品销路不畅,甚至使农民产生“务农吃亏、赔本、赚不到钱”的想法。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多种,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在于政府物价部门对农村市场价格的监管和服务不到位,一些同志在价格管理问题上存在“重城轻乡”的思想,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和谐。

(五)政府价格行政管理机构不统一不规范,弱化了价格监管和调控的组织保障

价格改革进程中,物价机构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弱化了物价队伍的战斗力。一是政府物价机构在改革中多次受到影响,设置不一,物价机构缩减和减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心不稳,工作难干”的局面。二是政府物价部门内设机构不健全。如山东省物价机构2000年降格,其内设机构再次萎缩,譬如其他省市大都设有房地产价格管理处、市场价格监测处、成本监审处等,而我省物价机构只内设办公室、价格调控、价格管理和收费管理四个职能处室,弱化了成本调查、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控等工作力度。三是县级物价机构设置不合理。山东省物价机构受的冲击较大,“后遗症”突出。至今尚有部分县级物价机构设置没有列为“行政机关”,属事业单位,且名称很乱,由于其编制性质仍属“事业”而非行政,严格讲缺乏价格行政执法的资格,价格执法主体在“违法”行使着价格行政执法权和管理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价格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

四、多视角多方位建立和完善价格调控与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价格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必须多视角多方位采取措施,当前应积极化解价格体制和机制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切实抓好 “五大”着力点。

(一)增强依法治价意识,推进价格法制建设,依法规范价格行为,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上着力

面对市场上形形色色、各式各样的非正当价格竞争形式和层出不穷、变化多端的价格违法行为,必须加大依法治价的力度,用法律规范市场价格竞争行为,用明码标价制度规范各种不同的价格标识形式,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优化发展的价格环境。政府物价部门至少要发挥“四导”作用:一是督导下级政府及其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坚持依法治价,增强价格法律意识,加大整治“三乱”的力度,防止权力部门利益化的倾向;坚持政府定价应遵循的各项原则,严格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制度,科学、合理制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遏制垄断行业企业的涨价冲动;严厉打击、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直至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违法成本。二是指导企业的管理者加强价格行业自律,按照《价格法》规定的“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的要求,约束行业协会价格行为,保证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三是引导经营者不断增强市场竞争意识、价格法律意识、诚实守信意识,把自己的价格行为严格置于党和政府的价格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合法经营、合理定价、公平交易。四是要倡导消费者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向价格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举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增强价格调控的主动意识,积极运用价格政策杠杆调控经济运行,在建设生态文明和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上着力

运用价格杠杆,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是价格在宏观调控中的一大基本功能。山东省已经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制定并实施了节能降耗减排规划。据此,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价格引导、调节、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落实好价格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用价格调控手段推动节能降耗减排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大实施《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的力度,进一步研究水、电、油、气等资源价格改革政策,利用价格杠杆,约束成本上升,促进节能降耗,促进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按照“污染者付费、治理者受益”的原则,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工业排污、垃圾处理、环保监测收费政策,用价格手段促使企业节能降耗减排。要按照“扶限”并举原则,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结构调整的价格政策。重点扶持新能源开发利用,对风力发电、秸秆发电、垃圾发电等实施鼓励性价格政策,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三)增强运用经济手段调控经济运行的意识,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在强化政府价格调控手段上着力

国家在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经济政策和措施进行价格宏观调控的同时,特别强调要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其一,可用于资源环境等价格改革导致价格大幅度上涨时,对弱势行业和弱势群体进行价格补贴,解开推进改革与保持稳定中的梗阻。其二,当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出现显著波动或者预测将要出现显著波动时,用于多种形式的平抑市场物价:一则扶持商品生产,包括对所调控商品的生产基地建设的资金支持,对生产者的收购奖励或补贴,以保证市场供应。二则可用于对流通企业的政策性差价补贴。三则支持市场建设。对有利于价格调控而建立的某些商品的批发市场建设,政府可以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支持。

因此,政府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提高运用经济手段调控价格的能力。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和机制,统一和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严格按照政策性基金管理和审计监督有关规定,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山东省规划到“十一五”末,力求全省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达到50%以上,基金筹集规模达到2亿元。并要健全和完善评估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做到使用方向正确,操作程序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发挥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市场、平抑价格、稳定社会、促进发展的积极作用。

(四)增强服务“三农”的意识,完善农村价格管理与调控体系,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着力

价格总水平稳定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市场价格是否稳定。国情、省情以及农村市场价格行情,都决定了政府要克服价格管理问题上“重城轻乡”的观念,把工作重心的着力点下移,将更多的力量放到农村市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价格权益。一是要在加强县级政府物价机构建设基础上,完善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健全农村价格监管组织体系。整合农村价格监督员、价格信息员、成本调查户等价格工作资源,形成涉农价格公示、价格信息、价格监测、成本调查、价格监督、价格举报等多位一体的农村价格工作体系,提高工作效能。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乡镇价格监督站、农村价格监督员工作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增强价格社会监督力度。二是要继续深化涉农价格改革,切实落实各项惠农价格政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近些年来,国家对小麦、稻谷等一些主要粮食品种实行的“最低收购价”,实际上起着一种“标杆”的作用,起着一种价格信号的导向作用,这就形成了有利于稳定粮食生产的价格机制。要继续加强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监测,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防止粮食价格大起大落。加强和改进化肥价格监管,积极推进化肥市场化改革,建立对农民的综合补贴机制。加强对种子、农药、农膜等价格管理,保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基本稳定,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三是整顿和规范农村价费秩序,落实涉农价费公示制度。配合农村税费改革,继续清理涉及农民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严禁乱加价和乱收费行为。落实涉及农业生产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的收费优惠政策。坚持不懈地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建立查处农村乱收费的快速反应机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四是大力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宣传国家的价格政策,及时向农民提供生产成本、市场价格信息,运用价格政策和价格信号,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保证农民能够既增产也增收。

(五)增强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一起抓的意识,加强价格行政机构和物价队伍建设,在落实价格调控的组织保障措施上着力

政府应时刻不放松物价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同时要加强价格行政机制建设,强化物价机构的设置,增强物价机构的行政能力、协调能力和执法能力,并促进物价队伍的稳定。在价格机构的组织体系中,中央、省级处于决策地位,市、县级则处于基础地位。为确保价格改革、价格监管、价格调控等各项任务顺利进行,现在应是消除物价机构改革 “后遗症”的时候了。按照国务院1994年15号和50号文件关于“要稳定和加强省(区、市)、市(地)、县(区)物价机构,做到不撤不并、不降格,不分散职能”的原则要求,政府应将价格机构上下统一,单独设立,列政府序列。其理由:一是政府价格机构履行价格职能的客观要求。价格工作具有综合性、改革性、协调性非常强的突出特点。价格作为经济运行的综合反映和调节利益关系、引导资源配置的经济杠杆,直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和谐。目前我们正处于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又处于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转轨时期,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加强价格调控监管,解决民生价格问题,整治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和价格秩序、优化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价格环境等方面,都有大量、长期、艰巨的工作要做。同时,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质都是对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价格与收费政策的制定与调整,都是利益从一方向另一方的转移,协调、调节利益关系,是物价工作的一个最突出特点,也是工作的难点所在。因此,要求政府价格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权威、高效的协调能力和行政能力。二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政府四大职能,维护市场秩序是重要职责,要强化经济综合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以提高驾驭和调控宏观经济的能力。各级政府价格机构既有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能,又有行政执法的职能,其设置要有助于保证国家价格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三是基层价格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秩序,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强化县级价格工作职能,建立健全乡(镇)价格管理机制,可以为稳定农村市场价格创造条件。四是价格行政执法的需要。要解决一些县级物价机构被设置为“事业编制”而非“行政机关”的问题,以确保“价格执法机关”符合《价格法》规定的价格行政执法的主体地位,确保价格执法人员的身分具备行政执法的“资格”。同时,伴随着新形势下价格职能的转换,现有的政府价格部门内设机构也应适应形势的变化。譬如,房地产市场、价格仲裁、企业物价员培训、价格成本监测等项工作,需要强化管理力度。因此,政府应根据形势的变化和价格管理职能的转变,本着一不增加编制,二不增加人员的原则,对价格主管部门现有机构、人员进行科学、合理地余缺调剂,按照新的管理职能增设一些必要的管理科室,以适应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从组织上保证价格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增强运用价格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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